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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下)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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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下)

 

第十九条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 1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 ,倒伏后可能侵入封闭区域内的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树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速铁路供电线路两侧各 500米的范围内 ,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体。

对高速铁路供电线路两侧各 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遮阳网、塑料防护薄膜等轻质物体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轻飘物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 ,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造成损失的 ,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

高速铁路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前 ,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 ,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树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砍伐树木和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涉及古树名木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高速铁路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后 ,种植的树木等植物侵入供电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的 ,应当按照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置 ;未签订相关协议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处理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生产活动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向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并将结果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并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设计、建设高速铁路应当充分考虑沿线既有的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分布。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人发现设计、建设中的高速铁路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 ,应当及时向铁路设计、建设单位通报情况 ,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 50米内 ,禁止野外焚烧。

高速铁路沿线村 (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时 ,应当提示村 (居)民不得在高速铁路附近野外焚烧 ,防止诱发火灾影响高速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野外焚烧 ,应当进行劝阻或者监控 ,并向当地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进行重点保护 ,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 ,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 ,发现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正常工作的 ,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

(三)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

(四)阻扰、妨碍列车正常运行 ;

(五)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

(六)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

(七)破坏、损毁高速铁路线路、列车、通讯信号和电力电缆、牵引供电、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识 ;

(八)传播扰乱高速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的相关信息 ,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反恐怖工作联防联控机制 ,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的预案、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沿线车站等场所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 ,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 ;属于职责范围外的 ,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安全隐患进行周期性排查和整治,遇有需要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应当向沿线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推进铁路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的责任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纳入惩戒名单 ,实施惩戒。

第三十二条 高速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接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报告、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行时速 200公里以上列车和 200公里以下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安全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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