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煤矿作业场所物料归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归置管理标准
第一节 牌板吊挂
第一条 集中吊挂、不同规格的牌板原则上规格相近的牌板要吊挂在一起,吊挂顺序要尽量有规律(从吊挂点一端到另一端按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大小牌板间隔吊挂时要保证由中间向两端大小对称)。
第二条 同一条巷道中的牌板原则上所有吊挂在帮部或所有吊挂在顶板的牌板上沿齐(多家单位的牌板吊挂高度要以巷道主管单位牌板吊挂高度为准),10m范围内的牌板错差不得超过10mm,10~30m范围内的牌板错差不得超过30mm,30m范围外的牌板错差不超过50mm。
第三条 间距不超过10m的同一尺寸多块牌板必须上下均拉线吊挂,间距不超过10m的不同尺寸的多块牌板必须在牌板上沿拉线吊挂。
第四条 牌板上沿与腰线平行或表面与走向垂直。
第五条 牌板上的文字要尽量打印,如需手写,则手写文字必须横平竖直、字迹端正、大小一致,统一使用黑色白板笔填写。
第六条 牌板上无浮尘、无污垢,保证字迹清晰。
第七条 材料标志牌吊挂在对应物料、设备的正上方。
第八条 综掘机、耙矸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牌板吊挂点距离综掘机、耙矸机尾不超过10m,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牌板吊挂点距设备列车不超过5m,其他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牌板吊挂点距相应设备不超过5m。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牌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示牌按照《新桥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告知吊挂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其他设施、设备管理牌板及各类提示牌要吊挂在对应设施、设备、提示点1m范围内。
第二节 料场物料归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不同类型的材料、同类型不同规格的材料必须分类码放。
第十二条 所有物料码放必须保证三面齐,边缘错差不得大于50mm。
第十三条 物料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容易滚落且码放高度超过600mm时(存放在设有防滚挡栏的专用架内物料除外),必须捆绑固定在巷帮,铁丝或捆绑绳必须张紧有力、余留铁丝头或绳头不得超过50mm,且铁丝头不得朝外,应弯折后朝向巷道里帮。
第十四条 在轨道巷码放的物料,必须保证物料与轨道的间距不小于700mm,如受现场条件限制,必须保证物料与轨道的间距不小于500mm。
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侧码放的材料,必须保证码放材料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700mm。
第十六条 各类风动工具、机电小配件必须放在专用材料架或工具箱内,严禁直接放在巷道底板上。
第十七条 黄沙、石子、混合料必须放置在围栏或硐室内,临时存放的黄沙、石子、混合料必须保证各底边成直线,黄沙、混合料必须保证表面成平面且平面尽量成梯形。
第十八条 闲置胶管、电缆、小线必须盘成圆圈码放整齐。否则,必须伸直顺巷道码放整齐,并保证一头齐;锚索绳应挂在巷帮上或码放整齐,并保证一头齐,严禁挂在皮带架上。
第十九条 胶带输送机带面必须卷起或重叠放置,重叠放置时,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带面外侧必须平齐。
第二十条 同一巷道内放置间距不超过10m的工具箱外侧错差不超过10mm。
第二十一条 木楔子必须装袋并码放整齐,个别放置时必须靠巷帮排齐放好。
第二十二条 电机、油缸等机电配件不得直接放在巷道底板上。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物料必须集中码放整齐并及时升井。
第二十四条 存放水泥、速凝剂时,必须在水泥、速凝剂下垫隔水材料,保证不受潮,严禁直接将水泥、速凝剂放在底板上。
第三节 管线吊挂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
第二十六条 龙门架必须与所跨巷道的形状一致。
第三十七条 管路阀门口要尽量朝向巷道底板,不得朝向行人侧。
第二十八条 各类电缆、管路必须吊挂平齐,不同电缆、管路之间的间距必须一致,不得放在巷道底板上(底板埋管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电缆、管路不得遭受淋水,淋水地点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电缆、管路上严禁悬挂任何无关物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管路及支管、阀门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与设备连接的胶管必须捋顺并与巷帮或工具、设备固定牢固。
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必须统一标准吊挂、摆放或者绑扎。使用扎带绑扎时不得留有扎带头,必须整齐一致;使用铁丝连网或吊挂时,铁丝头朝向必须往下或向巷帮方向弯曲,严禁朝向行人侧。
第四节 杂物及浮煤(矸)归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各类食品包装袋、饮料瓶等)、杂物等必须放入垃圾筒或装车升井,不得随地乱扔,垃圾桶内垃圾量不得超过垃圾桶容量的80%。
第三十五条 巷道顶帮、底板、机电设备、各类管线上不得吊挂或放置任何闲置物品(如起吊用过的链条、链环、扎丝、线绳等)。
第三十六条 水沟内淤泥不得超过水沟容积的1/3,不得有生活垃圾、工具、配件等杂物。
第三十七条 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外巷道不得有浮煤或直径超过50mm的矸块(以下简称浮矸)。
第三十八条 架怀及柱窝内、底座上、立柱前架间不得有浮煤、浮矸,必须清理到见全部支架部件。
第三十九条 刮板输送机两侧浮煤(矸)不得超过刮板输送机槽上平面。
第四十条 铺轨巷道浮煤(矸)不得超过轨枕上平面。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巷道、设备、管线等无煤尘堆积现象(标准:连续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1mm)。
第四十二条 巷道内不得出现积水(长2m、深50mm为积水或水沟内水漫过水沟边沿)及淤泥(长2m、深50mm为淤泥)。
第四十三条 水沟盖板铺设必须保证平整、外沿错差不超过5mm,相邻盖板间最大缝隙不得超过5mm,人员在上面行走时无响动,水沟内无杂物。
第四十四条 巷道内防水雨棚吊挂平直,不得出现水兜。
第四十五条 巷道底板必须保证平整,底板水平必须与巷道坡度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凸凹不平现象。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使用单体柱支护时,单体柱必须成排成行误差不得超过50mm,拉线、挂牌管理,柱牌方向一致高度平齐。
第四十七条 机电设备硐室必须保持设备卫生干净、整洁,底板不得有垃圾、杂物。硐室存放的各类物料必须分类码放,悬挂标志牌。
第四十八条 胶带运输巷水沟管理标准按第四十一条执行。皮带下方的污水、淤泥每班停机时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淤泥堆积、脏水乱流现象。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凡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罚款50元/处(1m范围内视为一处),罚款只落实队长、书记、跟班队干。
第五十条 永煤公司及以上领导查出上述问题的,矿将根据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矿每月在文明施工差、现场文明施工滑坡、失控的单位召开最差现场会,同时对文明施工最差单位月度标准化奖励减半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采掘工作面文明施工连续三天调度会受批评的,升级按A类隐患考核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住矿到现场文明施工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