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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违章罚款428条!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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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 公司各部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5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6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9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在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10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部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11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重大“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十天,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进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一、对重大“三违”行为的分类

(一)机电运输

1、井下胶轮车乘坐、蹬、跳车,跨越(或从底皮带下钻过)运转中的皮带或乘坐皮带的人员。

2、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4、大巷超速行车,并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5、无轨胶轮车运输发生撞车事故的责任人。

6、使用胶轮材料车运送人员或人物同车运输的责任人。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有破坏目的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9、采取故意中断监测信号、包裹探头或移动监测探头等手段破坏监测系统造成监测系统失灵的责任人。

12、违反其它制度、规程、措施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13、已经出现事故征兆,仍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强行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14、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5、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16、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及酒后入井的人员。

17、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也可按重大“三违”处理。

二、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跟班队干,予以免职或撤职,并处罚金5000元。

1、对出现上述重大“三违”现象,在现场没有制止的。

2、本人所跟班组年内出现三人次及以上重大“三违”的队干。

3、跟班期间同工人违章导致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队干。

4、指挥工人从事以上重大“三违”工作的队干。

5、对于区队副职出现上述行为的,将按矿有关文件追究区队党政正职的责任。

第12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七天,并罚款20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出现划破风筒乘凉(通风),或私自动调节风窗的责任人。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信号工未进行安全确认,未按操作规程传递信号,导致设备误动作的责任人。

15、车辆通过各设有专职警戒人员的巷道前,胶轮车司机没有与警戒人员联系或不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而擅自通过的责任人。

16、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7、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20、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或地锚)。

21、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2、空顶下作业的人员(超过安全规程要求的)。

26、胶轮车下坡时空档滑行者。

27、梭车运行时,人在运行范围内的进行处罚。

28、梭车运行时,梭车司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严禁在驾驶室外操作梭车的。

29、连采机司机严禁在前进左侧操作,站立位置在不能超出二运卸载滚筒,否则进行处罚。

30、开动连采机或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否则处罚责任人。

31、连采锚杆机启动前,必须保证两侧无人员或其它设备。锚杆机处于启动状态时除司机和收放电缆人员外,严禁任何人攀爬锚杆机或处于锚杆机两侧或前后5m范围内。锚杆机后退时收放电缆人员必须在司机的视线内,司机必须时刻观察收放电缆人员的位置和状态,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32、配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3、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第13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三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跨越暂停或运行皮带及运行溜子不走过桥的,罚责任人200元。

4、除倒车外,胶轮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胶轮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胶轮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启动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正常情况下,大巷运输两台胶轮车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50米距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胶轮车通过车场、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闭锁和检修时除外),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1、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或煤块(200mm×200mm以上),距底板高度在1.6米以上,1.0米范围内从事作业人员,没有对危矸活石或煤块进行处理的作业人员,罚款100元/次。

12、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钢丝绳、皮带带面、胶轮车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4、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对把钩工罚款200元。

17、大巷胶轮车牵引车辆(物件)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部室明文规定的,对司机罚款200元。

18、副井底把钩工,在上罐摇台未落下时就提前打开安全门的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9、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或绝缘手套不完好起不到绝缘作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0、连采机或综掘机停止作业,切割头未落地,或检修综掘机时,在未落地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等没有采取防护,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2、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3、井下电气焊,不允许提前或超时作业,特殊情况下,如必须延时作业的,需报请值班公司领导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4、设备安装过程中有使用绞车时,操作绞车应精力集中,严禁绞车司机一手操作绞车一手做其它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5、各运输信号电铃,只允许专职信号工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操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7、私自进入煤仓、井筒上口护栏以里的闲杂人员,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8、过巷前,提前20米对过巷点进行加固,最短净岩柱小于20米时,严格执行警戒,过巷前后5米执行小循环逐排掘进;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29、“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0、胶轮车司机错车时未严格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距错车点近的车让距错车点远的车”的原则,处罚责任人 200元/次;让车或遇见行人时未停止车辆,处罚责任人 500元/次;在大于7°坡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处罚责任人 1000元/次。

31、胶轮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或实施驻车制动,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32、连采机、掘进机及其它大型设备检修时,必须把急停按钮打到闭锁位置,并把本身隔离开关打到分闸位置,使掘进机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次。

33、当连采机或掘进机在掘进工作面空顶区发生故障时,作业人员需要进入空顶区进行检修和维护时,必须对空顶区采用木点柱、木垛及内注式单体等进行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次。

34、连采机和综掘机上方站人作业时,不能站在大臂及转向油缸前端进行作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3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

第三章 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14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迟到或早退没有请假,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会议上玩手机或手机没有关机和设振动的,罚款100元/次。

第15条 各单位及部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

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

6、对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巷道开口、揭煤、集中探放水、贯通、排瓦斯当班,必须由队长、书记或技术队长跟班;安装或拆除综掘机,必须由队长或机电队长跟班。

第16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条 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19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井下矿灯必须佩戴到矿帽上或拿在手里和搭在胸前,灯头不准拖在身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工作面衣服必须挂在衣服架上;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21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22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专业负责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23条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4条 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5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6条 工作之前,要熟知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7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8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公司或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一般隐患到期未整改,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29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0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1条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要做好手口示意,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2条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33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34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50元。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 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9条 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第40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距离长0.5m为一处),每处不合格罚队长、书记各200元,现场负责人罚100元。

第41条 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足够(11.5MPa),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3条 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伸缩梁上方空顶﹥200mm时必须背实,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4条 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 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6条 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 交接班时: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9条 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0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51条 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2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拉底时,帮顶不背牢、护严,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3条 联网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4条 工作面出现特殊情况时,如:咬架、挤架、倒架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支架时,不按规程或措施要求调整支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5条 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枪管,每处罚包机人、责任人各100元。

第58条 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59条 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0条 严禁超高使用支架,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 采煤工作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3条 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4条 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5条 工作面老塘侧密集柱、戗柱及抬棚齐全有效,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66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超高柱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罚款50元。

第67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68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69条 采煤工作面不割煤时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煤(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50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0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71条 采煤工作面的端头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并卸掉顶板锚杆螺丝,否则对跟班队长和班长各罚100元;超过50m2时(初采初放时推进10m采空区顶板不垮落),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否则,罚款队长、书记300元/天。

第72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100元。

第73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74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第77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不执行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9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4条 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措施造成掉顶超过800mm长、500mm高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9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90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吊环螺丝老化、托盘损坏),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93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94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99条 巷道维修、开口、贯通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101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03条 井口、罐笼和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个。

第104条 乘罐笼上盖或随吊盘(吊桶)升降时,不佩戴保险带,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6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7条 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第108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109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10条 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对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其它事故的按事故处理。

第111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

第112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13条 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14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15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17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18条 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20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21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122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27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齐全,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28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129条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责任单位,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30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对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131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硐室或钻场、水仓除外),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32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35条 巷道内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迎头100米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后巷风筒由综防队按标准接好风筒;凡是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转载点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罚款50元/节。

第136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37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8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10米,岩巷不能大于15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10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有特定措施时,按生产技术部要求为准)

第139条 风筒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汇报调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42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和生产技术部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若超过24小时,必须立即封闭;否则,对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14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44条 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部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和生产技术部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146条 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47条 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48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49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151条 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断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54条 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55条 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每发现一台,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61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瓦斯浓度超过1.5%时,停电撤人,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考核处理。

第162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63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当班的“一通三防“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并且用电话进行双人汇报,地面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64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65条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有害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才能送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66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或断电浓度设置错误,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68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行业标准》等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69条 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下不大于300毫米。矩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1条 冲洗煤尘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故障,对责任者罚款200元;造成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73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76条 使用单位不配合,到期不更换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或者私自涂改效验日期,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78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9条 安全监测系统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出现无措施监测中断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181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2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水幕开关必须放在行人侧;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3条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水幕要能覆盖住转载点上的煤或岩石;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185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6条 采煤机、掘进机应有内外喷雾(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喷雾供水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7条 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降尘设施,造成巷道管线和底板沉积粉尘厚度超过规定2毫米,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1条 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步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92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3条 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4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195条 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有烟头,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个。

第196条 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197条 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01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2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04条 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上及时填绘,有一处不相符,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5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补充对一氧化碳和防自燃管理

第五节 运输提升

第276条 没有按照规定装车,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等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辆。

第277条 主提升绞车房、主通风机房没有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设施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78条 制动盘和闸瓦表面不得有油污和裂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79条 每副闸瓦必须有磨损开关,调整适当,动作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0条 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假检,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81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2条 使用安装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对负责单位罚款500元。

第283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起动绞车;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287条 皮带输送机司机的袖口、库脚和衣襟未扎紧,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8条 检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9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290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1条 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对把钩工罚款100元。

第292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3条 信号工和操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4条 乘罐人员不得私自开关罐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5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杜绝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入罐;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6条 升降长材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各罚款300元。

1、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

2、升降长材(吊罐底作业)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减速慢行。

3、长材装车时,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

第297条 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时,应装车运输,不得随意滚动;采取绞车拖运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8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9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0条 各类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2条 安装设备的绞车使用前,把钩工使用前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03条 擅自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4条 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5条 主提升装置超载运行,造成严重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306条 安装设备使用的绞车前方,必须安装临时护身板,并保持完好、可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7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08条 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09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或使用地锚固定),综掘机桥式皮带下方溜子除外;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10条 没有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的胶带或刮板运输机,开启时要先点动后开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11条 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无轨胶轮车,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轨胶轮车司机500元。

第312条 无轨胶轮车未经检查验收私自入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3条 未建立胶轮车管理档案、车辆使用台帐、检修记录,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填写不认真、未进行记录,处罚责任人 100元/次。

第314条 无轨胶轮车未悬挂车辆完好牌和设备包机牌,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未按规定对胶轮车车身的反光条进行更新,损坏严重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15条 未经同意私自在胶轮车运输大巷堆放物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6条 无轨胶轮车超载、超速运行、强行通过障碍物、捆绑不牢固,处罚责任人 200元/次。

第317条 在胶轮车运输大巷作业未提前打报告影响车辆运行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8条 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的各类标志、牌板短缺,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

第319条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小于50米,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20条 车辆运行中,非驾驶司机乘坐在驾驶室内,处罚胶轮车司机、乘坐人员各200元。

第321条 无轨胶轮车未加锁,处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

第322条 未经同意私自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改造和拆除部分零部件,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

第323条 胶轮车运行线路上行走时将车灯熄灭者,处罚责任人每次200元。

第324条 未经机电部同意私自拆除、加装安全设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5条 运送大采高工作面搬家或运输重特大型特殊材料、设备未制定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6条 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的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检修维护管理规定、交接班管理规定,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27条 使用软连接装置拖拉胶轮车,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8条 胶轮车压线停放或停车后没有拔掉钥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29条 使用胶轮车单位未建立包机负责制,无专人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检查维护,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30条 胶轮车出现故障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汇报,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331条 因为日常检修不到位或人为操作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节 机  电


第332条 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34条 绞车司机和运输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36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337条 排水泵房必须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经常切换投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38条 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39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40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41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检修不搭平台作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342条 不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43条 井下电工检修时没有用专用放电线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345条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簿、日志要按规定填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46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47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48条 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349条 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填写假的运行记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350条 大型固定设备要配备专用润滑记录本,定期换油或加油,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51条 设备开关不上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352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53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54条 局部风机壳体不得有严重变形、开焊、腐蚀剥落,风门不得严重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55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56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357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358条 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失爆现象,罚款500元/处。

第359条 在罐顶检修时,提升罐笼(盘)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60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61条 副井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62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不转、烂的或缺托辊数量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63条 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64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365条 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366条 胶带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68条 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第370条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71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保护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372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374条 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

2、保护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3、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4、过流整定超过设备额定电流10%的;

5、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第375条 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76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77条 空气压缩机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装置试验不动作或不灵敏,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78条 用湿手操作电器开关(127V以上),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0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1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382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3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每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5条 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87条 机电设备液压油管出现外皮严重破损导致不耐压现象,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8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9条 局部接地极5m以外辅助接地极没有打设或扔在地上的或敷设在水泥地上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92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或隔离开关打到零位后不能停电,造成严重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394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第395条 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96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97条 主、副井绞车保护装置失灵;主通风机反风设施不完好,动作失灵;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置不运作,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98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高低水位报警不起作用、安全阀不定期校验等。

4、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5、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设备档案缺项;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399条 设备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01条 电气设备未经机电部防爆检查下发入井许可证,每台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404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电焊工作业的、不带防护面罩,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05条 在综掘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06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和尾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07条 当掘进机转载架出煤(矸)时,施工人员严禁在转载架两侧、下面停留或施工,人员通过时要时刻注意,防止转载架上煤(矸)块掉落伤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08条 连采锚杆机在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锚杆机上的支护材料不得堆高,超长件后必须挂警示牌板。

2、如果顶板有离层,必须先处理离层再支护。

3、支护必须从外向里逐行进行,严禁间隔空顶支护。

4、如在锚杆机上进行紧锚杆、挂风筒等其它非支护作业时,必须停止油泵,并有专人监护防止误启动。

5、支护人员袖口必须扎紧,不得戴手套。

6、钻机运行时必须注意观察,不得分心于其它工作。

7、锚杆机司机离开锚杆机或检修锚杆机时必须将锚杆机停电、闭锁、上锁。

8、锚杆出现串液误动作或其它不完好状态时必须停机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409条 梭车在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梭车启动运行前,必须检查运行路线,确保没有人员或影响梭车运行的材料设备,梭车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其运行路线。

2、司机驾驶梭车时,梭车要与两帮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碰撞两帮的管线及设备。

3、梭车司机离开梭车或检修梭车时,必须对梭车停电、闭锁、上锁。

4、梭车在接近连采机和给料破碎机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不能碰撞连采机和给料破碎机。

5、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6、严禁梭车不完好运行。

7、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8、梭车严禁载人。

9、遇到巷道底板不平要低速运行,防止损坏设备碰伤人员。

10、梭车所用电器、液压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准甩掉。

11、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其它紧急情况下,司机可以采取按下急停开关、关闭控制开关、油泵开关或主断路器的方法停机,并对设备进行检查,故障未处理好不准运行。  

12、检修梭车必须切断电源,并闭锁。

13、梭车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拖曳电缆进行临时性连接,防止拖曳电缆脱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14、不能改变、拆除或短接紧急停机装置,紧急停机后并没有切断电源,千万不能在通电时工作或进行任何检修维护工作避免造成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

15、液压管路处于高压状态,在松开液压管或接头前必须停泵,并释放压力,以防被高压热油喷伤。

16、在卸煤过程中如发现运输机卡死或其它任何问题时,应立即停机,直到处理好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输机以避免对设备造成伤害和延长处理时间。

17、司机随时注意拖曳电缆,不得使电缆受到损伤,保证设备的完好和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18、机组如发现异常声音和振动时,应立即停机.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处理避免造成对设备的伤害。

19、经常检查各部油窗油位指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对设备造成伤害。

20、梭车在改变方向时,要发出警报,并观察四周情况。

第七节 防治水

第410条 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和下列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411条 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必须在每年12月底完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12条 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年计划、月报、临时水害预报表”,认真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如果影响安全生产,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13条 地质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14条 在受水威胁的地区,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部室管理人员要重点关注措施落实情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09条 钻机在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钻机压柱要牢固可靠,不能缺少;

2、钻进液压管路不能出现破损,U型插销缺失或单腿使用及插销不到位;

3、

(钻进操作规程及防范标准加上)

第八节 其  它

第415条 井下巷道内无浮渣、杂物(超过50mm为一处),无积水(1000mm长、100mm深为一处)、淤泥(1000mm长、100mm深为一处);材料码放要保证三面整齐牢固可靠;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生活垃圾(大便等)每处罚款500元。

第416条 对竣工工程验收不严,因质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的,对验收签字人员各罚款300元。

第417条 支护材料不合格,发现一次,对材料验收人员罚款200元。

第418条  1.5米以上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19条 用大锤或其它工具(不包括专用工具)砸、截钢丝绳头,不戴眼镜、不穿工作衣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20条 地面更换氧气瓶、乙炔瓶时,无论是空瓶或重瓶,在地面滚动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21条 升入井人员不按秩序排队入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22条 跟班人员责任牌板未填写或别人代替填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423条 业务部室是公司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单位。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罚款数额出具“罚款预通知书”,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以后再发至相关单位,受罚单位在限期内申诉。

第425条 对于检查部室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单、罚款单未及时领取的(电话通知超过2小时),每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426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施工前一个班)报送到安监部及其他业务部室,否则罚款500元。

第427条 本细则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公司内其它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时,执行本细则。

第428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细则解析权属内蒙古鄂尔多斯XXX有限公司。同时废除《内蒙古鄂尔多斯XXX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2018〕7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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