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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电气几个问题的探讨

2023-05-10 14:56:27



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问题、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的选用问题、三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应设置末端自动切换装置的问题、自带电源型消防疏散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如何强制点亮的问题,以及标准间的协调处理问题在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


笔者经过学习,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以期促进对消防问题的深入讨论。


《建规》第8. 4. 2条一类高层住宅套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问题


《建规》8. 4. 2条(摘选)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有专家对此的解释是:这条条款争议最大的在于“应”和“宜”的把控上。从规范字面上来讲,“宜”就是推荐要做的。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


按《建规》“本规范用词说明”中的“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上述专家解释中“‘宜’就是推荐要做的”说法与规范用词“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说明不符。只有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宜设置”才属于规范规定中“允许稍有选择”的“可不设置”。


另外,上述专家解释中的“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的说法令人不解。试问:一类高层住宅套内在什么情况下设置火灾探测器是不合理的呢?


对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而言,既难分析《建规》中的“条件许可”问题,也难判断上述专家解释中的“不合理”情况。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条款要么改为“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要么干脆将“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删除,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根据一类高层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或行政发文确定,避免电气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左右不是、无所适从。


消防疏散照明的相关问题


《建规》10. 3. 7条有“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的要求,


而依据GB 17945 - 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GB 17945 - 2010)中的有关规定,无论是“3. 4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自带电源”,还是“3. 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集中电源”,指的应是必须配置蓄电池的“应急电源”。


虽说目前住建部颁布的GB 5XXXX系列标准尚未将建筑工程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但对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的“应急电源”设置要求,却早已与IEC国际标准接轨。


目前大多采用满足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市电作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其可靠性是远低于应急电源的。


笔者认为专家解释中以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只有工作电源发生故障后,才切换至备用电源”去分析消防疏散照明,值得商榷。


正因为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分“自带电源型”和“集中电源型”,且又涉及各自的系统供电电压问题,GB 17945 - 2010对“3. 17 应急照明配电箱(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明确提出了6. 3. 5. 2条“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的要求,国标图集14X505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在第38页的提示中,完全遵照了GB17945 - 2010的6. 3. 5. 2条规定。


因此,“疏散照明应该是火灾时接通电源点亮”的要求,也是值得商榷的。


类似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无法做到内置应急电源,加上其设置地点与量大面广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相比,可谓是“点”与“面”之比。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GB 17945 - 2010针对以市电供电的“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一方面考虑尽量降低火灾时电击致人伤亡的危害,另一方面考虑有内置应急电源“保驾护航”能确保其供电可靠性,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切断供电电源”点亮方式是正确的。


在2014年4月25日由国际铜业协会、欧盟商会低压项目和中国建筑电气网共同主办的上海“2014国际电气安全研讨会”上,笔者曾就此问题当面请教IEC / TC 64主席Tison先生,得到的正面回答是:兼顾人身安全和疏散照明所需,建筑物内疏散照明在发生火灾时的应急点亮,当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时理应切断市电断电点亮,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时理应采用24 V安全特低电压接通供电电源点亮。


但需要特别提醒,无论“自带电源型”和“集中电源型”,其所配置的蓄电池都涉及老化、衰减的问题,平时需要加强维护、管理和及时更换,一般2 ~ 3个月放一次电再充电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否则,真到了“用兵一时”之际不管用,就糟糕无比了。


另外,笔者对专家解释中“双头灯属于备用照明灯具,有电不亮,停电才亮”的说法持不同意见:首先,未见有规范要求备用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双头灯,14X505 - 1在P43的“备用照明系统”图示中也有相关说明。


试想:若消防设备机房采用满足负荷等级要求的市电供电,一旦市电全部失电(水泵不转,风机停运),这个“有电不亮,停电才亮”的双头灯要来何用?其次,“自带蓄电池”的双头灯一般都功耗较小、光通量不大,若用于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所、消防水泵房和防排烟机房试图去满足《建规》10. 3. 3条这些消防设备用房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可谓是勉为其难不太现实;


再者,国内外建筑工程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双头灯用于疏散照明随处可见也是不争的事实,简单实用有效,并无任何违规欠妥之处。



作者:

李顺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本文有删减,全文载于《建筑电气》2016年第9期,详文请见杂志。


版权归《建筑电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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