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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2023-05-10 14:56:27

丁集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要求,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淮矿安〔2015〕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矿长是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安全监控技术管理负责人,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管理。

(二)监控工区负责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数据上传和矿端瓦斯超限的短信发布。

(三)通风科、。

二、系统管理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规定,并做到以下要求:

1、系统服务器必须双机热备,同步保存数据,工作主机发生故障,备机5分钟内投入工作;主备机每3个月至少轮换运行1次。

2、严格执行防病毒措施,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禁止安装与监控无关的软件;监控内网与局域网网络有效隔断,设置独立网段。中心站机房安设电源及通讯防雷装置。

3、系统通讯采用光纤环网结构,任何一根光纤中断或一台交换机故障不得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监控交换机全部接入光纤环网。

(五)矿副总以上领导、调度室、通风区调度站、抽排区值班室、一通三防各部门、安监处、技术科、机电办等必须安设监控终端,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测参数发生异常变化,调度或值班人员立即安排处理。

三、传感器安设、甲烷电闭锁及调校试断电

(六)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规定,并按以下要求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0甲烷传感器的位置距巷帮及上隅角充填体均不大于800mm,距顶不大于300mm。采掘工作面T中甲烷传感器按回风传感器T2管理。

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T2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并安设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T3和风速、风向传感器,T3距工作面不大于10m,报警、断电、复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进行刷扩、收作的工作面,修护、回棚、停工不停风的独头巷道,采掘工作面过老巷等,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类型,报警、断电点,断电范围等,并明确安装、拆除的流程和节点,监控工区严格按要求实施。

4、施工防突钻孔,钻机下风侧5~10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点≥0.8%、断电点≥1.0%,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m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井下生产区域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墙外栅栏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距顶不大于300mm。

(七)监控系统必须实现故障闭锁,与控制有关的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时,切断所控区域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分站容量和线路长度满足要求时不得使用异地控制。

当监控工区需安装瓦斯断电装置时,提前联系生产单位,由生产单位或机电部门提供断电条件,共同接通断电开关控制线。

(八)甲烷传感器的调校试断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监控工区不大于10天对在用甲烷传感器进行井下现场调校一次,同时进行瓦斯断电试验。

2、甲烷传感器现场调校和断电试验必须制定计划,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审批后实施。计划应包括现场调校和断电试验的时间、地点和断电范围等相关内容,并在当天矿调度会上通报后实行。

3、调校方法按AQ1029-2007标准执行,断电试验必须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有电时进行,传感器显示值与校准气样浓度值一致,时间必须在90秒以上。正常情况下,调校选用1.70~1.85%甲烷校准气样,且超过断电浓度。

4、各单位在矿调度会接到调校通知后,必须在调校计划时间内安排足够合格的电工到现场,配合每次断电试验并在5分钟之内恢复送电,确保断电试验前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有电,同时负责验证断电试验结果。

5、传感器调校及试断电期间,受影响范围内的斜井无极绳绞车、运输皮带严禁运行,打钻、综掘机等设备停止作业。

6、井下重点采掘头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手控断电试验,试断电前监控中心站操作人员必须汇报矿调度台,经矿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问责处罚

未执行上述规定的监测工,给予每次500元罚款或送“三违”学习班处理。

除因特殊情况或强检外,现场电工不按时送电的,给予罚款500元处理。超过10分钟的另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超过半小时的给予相关责任电工按较严重“三违”处理,并给予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现场没有安排电工配合调校,或者班队长以影响生产为由,不配合调校,造成调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给予当班班队长罚款500元处理。

参加矿调度会但未在班前会安排落实好调校相关工作的科区值班人员,每次给予罚款500元处理。

对调校工作安排落实不力造成其它后果的,按矿相关文件追查处理。

四、检测仪器仪表

(九)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防火检查工、瓦斯抽采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其他人员原则上不配置。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监控工区进行处理。

(十)人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等仪器时,必须爱护使用,严防因摔、碰、喷洒水等情况而造成损坏。不按要求使用、丢失的,给予500元处罚。

五、抽采自动计量

(十一)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层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必须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

(十二)抽采系统设计必须标注自动计量装置、孔板及预留直管段的位置,由抽排区、监控工区共同在设计上明确装置的型号及基础参数,量程与实际抽采流量相符。装置进气侧安设自动放水和除渣装置。

监控工区每5天至少巡查1次,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维护、调校(比对),填写现场管理牌板。抽排区负责放水、除渣装置及孔板流量计的管理维护。

(十三)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的信号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现场管理牌板明确注明装置参数和流量计所在位置大气压;计量装置一经定义,不得随意改变测点号;实际流量低于量程下限时,传感器输出为零值。

(十四)管道流量计采用孔板流量计进行比对,相对误差超过10%,应及时更换,返回厂家维修,不得擅自修改参数;管道甲烷传感器采用相应量程的光干涉甲烷检测仪调校,调校时必须校正零点与精度。

六、日常管理

(十五)必须建立瓦斯预警管理制度。监控工区每天收集采掘工作面超预警值的瓦斯异常信息书面报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和通风科,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

(十六)监控中心站严格按规定操作。

1、每天检查监控及上传主机的CPU、内存、进程等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2、认真观察系统运行状态和传感器变化情况,做好记录。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立即通知矿调度及相关部门。

3、按规定填报监控运行管理报表,每天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或通过协同办公平台进行电子签字。

(十七)加强设备管理,及时处理监控故障。

1、监控工区建立设备及维修台帐,落实责任人。设备检修室测试专用监控系统,其测试的分站和传感器不得接入在用监控系统。

2、采取加焊、封胶等措施增强甲烷传感器的防水防震性能;传感器入井前,必须进行24小时检测,零点、精度等参数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入井;传感元件更换必须采用原厂提供的元件。

3、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监控传感器,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修护单位加强对现场监控设备及线路保护,且在修护工作结束后恢复监控电缆的吊挂。

4、监控、通讯电缆的质量标准化及管理,除生产区域(拨门以里、巷修区段及打钻地点等)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它地点由监控工区负责。

5、矿相关部门在对巷道进行设计时,应同时对监控、通讯电缆敷设给予设计。在断面较大的大巷,监控、通讯等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优先采用分小钩单根线吊挂;遇现场条件限制等情况时,监控工区应以确保系统稳定为主,将通讯等电缆集中与动力电缆同侧吊挂,但确保相互间隔。

6、监控工区加强对线路巡查,必须确保监控电缆在敷设时与动力电缆保持间隔,且在电缆钩第一钩;生产单位在敷设动力电缆、照明信号等电缆时,避免与监控电缆绞缠,从电缆钩第二钩按电压等级,从低向高依次向下敷设,或者与监控电缆的缚设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m的间隔,禁止从同一穿墙管通过。

7、井下监控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出现故障及时处理;故障期间,不得擅自解除监控闭锁功能。

8、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

(十八)加强防误报管理。

1、井下在用传感器的维护、使用与管理必须责任到人。监控工区按规程措施安设传感器,负责对传感器的巡检、调校和维护;施工单位班(队)长负责使用和管理;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

2、监控工区严格按规定配置监控测点和逻辑控制,现场传感器、系统定义和数据上传三者必须一致;建立完善监控设备的巡检、维护、防水、故障处理及传感器悬挂、挪移、调校等操作流程和规范,并严格落实。

3、机电办、生产单位安设变频电气设备时,采取加装滤波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变频电气干扰监控设备。

4、施工单位负责对现场监控设施的保护,严禁浆、水等喷洒传感器和接线盒,严禁丢、拖、摔、碰传感器;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掘进迎头向外50m内的监控电缆用皮管裹套或采用屏蔽电缆。

5、因施工现场保护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假值、误报或监控中断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送“三违”班学习3天。因监控工区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假值、误报或监控中断的,给予监控工区罚款3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送“三违”班学习3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追究当班测气员、安监员、井下监测工或岩巷(修护、改棚)当班放炮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上述人员300~500元罚款。

(1)造成监控通讯线路损坏的;

(2)喷浆前未采取措施,喷浆料溅落在监控传感器上的;

(3)洒水、放置不当造成接线盒、传感器进水的;

(4)迎头未采用铁芯塑料线而采用铁丝吊挂监控线的;

(5)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6)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监控工区同意的。

(十九)因检修等需暂停数据上传的,监控工区提前通过协同办公申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安全开采总院、生产部调度室、安全监察局、信息分公司备案。

七、责任追究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

1、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构成重大非死亡事故、发生较严重“三违”的按集团公司安全1号文查处。

2、未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调校试断电的,传感器与气样误差达20%以上的,比照矿较严重“三违”处理。

3、发生监控误报的,流量计误差达10%以上未及时更换的,人为损坏及擅自拆除自动计量装置的,无法对抽采评价单元正确评价的,维护不到位造成上传中断、联网及短信系统故障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4、本文件下发后,丁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丁煤字〔2011〕88号)、《关于加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试验工作的规定》(丁煤字〔2014〕188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