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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扩大,时间全年!蒙城县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您的意见

2023-05-10 14:56:27

关于公开征求《蒙城县城市主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制定《蒙城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17:30

电话:0558-7812345县长热线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4日



蒙城县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参照《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

第四条 “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在任何时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蒙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可以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县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监局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县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县房产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禁放宣传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工作。

、殡仪馆、公墓陵园等单位开展禁放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管理规定。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禁放工作。

交通、市场监督、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村)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条 对“禁放”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电缆、窖井、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禁放”区域外,原则上不得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110)。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辖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三)对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蒙城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