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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110kV变电站退距问题

2023-05-10 14:56:27



城市新建110kV变电站退距问题

近日处理了一个城市新建110kV变电站与居民建筑安全距离的问题,查找相关资料后将总结如下,可作为后续项目参考。

根据规范相关规定(见后附各规范相关条款),变电站与居住建筑安全距离涉及消防、电磁辐射、噪声、排污及居民心理等方面。


一、消防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变配电站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防火间距。本项目110kV变电站储油量为20T,周边现有建筑物为多层居民楼,故防火间距20米



二、电磁辐射问题


(一)高压线电磁辐射问题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第7.6.6条,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规定(该规范规定:在居民区110kV输电线导线距离地面不小于7米,最大风偏情况下,垂直距离建筑物不小于5米,水平距离建筑物不小于2米)。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第7.6.7条,规划新建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密集区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本项目已与供电局沟通,确定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二)变电站电磁辐射问题

变电站建设与现有居住建筑的距离问题,各规范暂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规定。需要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 居住区附件能否新建110kV变电站的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8号文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根据该办法附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属于工频强辐射系统。

但根据环办函[2008]66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第二十条规定的“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故本项目涉及的110kV变电站不属于禁止修建在居民区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2.城市规划对变电站选址的建议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第5.4.4条规定对用电量大,高负荷密度区,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布置。也就是说规范鼓励高压变配电站在城市市区布置。

3.北京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变电站要求距离300米的原因

北京市规划委(2004规字0638号)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的问题。北京市环保局于2008年专门做了一个说明,说明文件要求只针对奥运信息大厦这一重要特殊项目的要求(信号干扰问题)

4.变电站电磁环境影响案例

根据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陈宝才、吴慧体等的论文《城区中全户内变电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研究》,某市110kV广场变电站距离变电站围墙垂直距离20米时工频电场强度1.28V/m,磁感应强度0.06μT;27米时工频电场强度2.07V/m,磁感应强度0.22μT。

根据沈阳理工大学陆东阁、高俊杰的论文《110kV变电站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分析》,深圳市2个110kV变电站距离变电站围墙垂直距离20米时工频电场强度0.3V/m,磁感应强度0.02-0.04μT;30米时工频电磁0.2V/m,磁感应强度0.01-0.03μT。

根据广东电网公司范长俊的论文《110kV变电站环境影响问题探讨》,中山市6个110kV变电站中的4个全户内变电站厂界工频电场强度0.004-0.413V/m,磁感应强度0.011-0.50μT。

综上,实测110kV室内变电站围墙垂直距离20米时工频电磁(0.3-1.28)V/m,磁感应强度(0.02-0.06)μT;距离30米时工频电磁(0.2-2.07)V/m,磁感应强度(0.01-0.50)μT

根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2014,高压电力设备工频50Hz时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4V/m;磁感应强度≤0.1μT。已建变电站基本都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5.城市变电站电磁辐射环保距离建议

根据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朱重德老师于2006年发表论文《上海市变电站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研究》,该论文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明确变电站与建筑物距离。该文结合公众心理、社会接受程度及城市发展方面,减少居民对变电站建设的恐惧心理,提出市区新建独立建筑的地上10 /35 /110/220kV变电站与环境敏感目标的环保距离分别不小于8/15/15/20米。

综上,根据国内其它城市已建项目运营指标测试及分析,本110kV变电站项目可以在城市中心建设,并根据供电相关部门建议,本项目按变电站建筑轮廓与周边居民建筑距离30米来控制,比国内类似项目建设经验要更加保守和安全。



三、噪声、污染排放问题


(一)噪声污染问题

我国变电站噪声限值主要参考国家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各功能区环境噪声的限制规定。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55(昼间),45(夜间)。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变电站界外1类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55(昼间),45(夜间)。

本项目主设备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并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采取阻断噪声源的传播途径的措施,如变电房内吸声处理、机房隔声处理、风道消声处理降低变电站噪声,满足规范限值,避免噪声污染

施工期间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须经环保局批准。

(二)污水排放问题

项目变电站实行无人值班无人值守,运营期无生活污水产生。机组检修或突发事故产生的油污水应配套容积不小于40m3的事故油池,由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外排。

施工期间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厂区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四、居民心理影响


城市变电站选址对周边居民的心理影响很大,,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周围居民担心影响身体健康而反对临近建设变电站;另一方面是关于变电站的相关技术参数、科普知识宣传不够,老百姓得不到权威的解释,导致以讹传讹,加大居民对周边建设变电站的恐惧心理。

(一)为什么城市内现在要建设变电站

1.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在城市基础市政建设方面欠账太多,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供电设施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加快建设城市电网建设以满足快速的经济发展。

2. 由于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原规划的市政设施用地由于未建、迟建等历史原因,现在需要尽快建设、运营,以满足城市用电需求。

3.从电力输送的技术特点来看,当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中心用电水平增长到一定程度时,低电压供电设备由于供电能力和城市输电走廊的限制,无法满足高负荷密度的城市中心用电需求,考虑建设成本及社会用电成本,各城市大都采用在市中心高负荷密集区建设满足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高电压等级供电设施,在中心城区建设高压输变电站以满足城市供电需求。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0万㎡的大型项目,需预留1座110kV变电站,供电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节约供电设施用地并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二)如何消除居民对变电站电磁辐射的恐惧

1.加强有关电磁辐射、国内外变电站建设的科普宣传,对于恶意及不符合科学依据的谣言坚决进行辟谣正声。

2.尽快组织各专业量化电磁辐射的安全退让距离,制定和发布相关管理规定。

3.加强对居民区等敏感项目的变电站配置电磁辐射的检测,并公示监控结果,实施发布电磁辐射值

4.加强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市政、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紧密联动,规划阶段落实电力设施,尽量远离敏感项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设阶段与市政设施相结合,与敏感项目隔离,美化环境并对周边居民不造成心理影响。

5.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项目在立项、规划、实施、。做到及时公布、实时监控、公开透明、落实责任人,切实落实环境对新建变电站的防火、防爆、防噪、防污染等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控制要点


为了生活环境更加健康,变电站从立项、设计到建设、运营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根据《西安市“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本项目为西安市2017年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为顺利推进该项目的实施,建议:

1.在项目开展前及时向当地国土、规划、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2.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3.项目投入运行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距离变电站较近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工频电磁场强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超标,应采取措施确保达标或对敏感目标实施搬迁。

4.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5.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6.实施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7.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9.市区新建变电站全部采用地下电缆。

10.变电站辐射源周围种植密集的高灌木及高冠乔木,绿化周边环境的同时达到屏蔽辐射的效果;

11.选择电磁辐射低、能耗低的设备。

12.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噪声限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附件:相关规范

附:规范及依据

(一)《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 2.0.1条:变电站站址选址应近负荷中心;应避免与邻近设施相互影响;变电站主体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2.0.3条:城市中心变电站宜选用小型化紧凑型电气设备。

  • 5.0.2条: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与站外民用建筑物防火净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 6.0.1条:电磁场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等有关规定。

  • 6.0.3条:变电站噪声控制宜采用低噪声设备

注:《110kV变电站通用设计规范》Q/GDW 203-2008未涉及与站外建筑物的距离内容。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HAF901-1997

  •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高压送变电中的电磁辐射;

  • 第七、八条: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向省、市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并满足“三同时”要求及竣工验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有2个阶段:

  • 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 竣工验收前完成《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设备,在建设项目申请前或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其中,《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包括工频强辐射系统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

  • 3.0.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 5.4.2条、7.2.4条:应靠近负荷中心;应减少对军事、通信设施的影响;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站应避开国家重点文化保护遗址。

  • 7.2.3条:11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可选20/31.5/40/50/63MVA。

  • 7.2.6条:市区宜采用全户内式/半户内式,充分论证后也可结合绿地设全地下式/半地下式。大中城市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内、中央商务区及繁华街区,宜采用小型户内式,可建设附建式或地下变电站。

(四)《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2014

  • 第4条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频率范围30MHz-3000MHz时,电场强度≤12V/m,磁感应强度≤0.04μT;(高压电力设备工频50Hz)

  • 世界上其它国家国际标准限值:电场强度≤5V/m,磁感应强度≤0.10μT(100微特);

  • 第5条豁免范围:以下设施设备可免于管理

  •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

  • 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MHz电磁场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300W的;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3MHz-300GHz电磁场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设施、设备。

注:本规范代替《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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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每天看一点,想一点,做一点,诸事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