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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港口安全】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安全管理

2023-05-10 14:56:27

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安全管理

杨 扬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8)

摘要: 根据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装卸作业特点,并结合作业货种危险有害特性,对危险货物滚装作业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滚装码头的安全生产水平。

关键词:  港口;滚装码头;危险货物;安全措施

 

近年来,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我国危险货物滚装运输起步较晚,目前已建成的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较少,主要分布在琼州海峡和部分沿海岛屿运输线上。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及放射性等特性,在滚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若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操作、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缺陷,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因此,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的安全运营不仅是国防和民生的需要,也是保障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的需要。


1 我国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安全现状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目前国际上制定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等。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制定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地方政府针对危险货物滚装运输制定有《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海南省沿海港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地方性规章及文件。

目前,国内关于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的标准主要有《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JT/T 786—2010)。然而,目前针对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尚不健全。鉴于此类码头的重要性及客观存在的危险性,需要对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的危险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安全对策与措施,旨在为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的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2 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1 危险货物自身的危险特性

危险货物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感染、腐蚀及放射性等特性,在受到摩擦、撞击、振动、高温、火源或遇到与其性质相抵触的其他外界因素影响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危害。


2.2 在危险货物车辆滚装上下船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2.1 泄漏事故危险

发生泄漏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设备设施缺陷、作业人员因素、不良作业条件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装卸船过程中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原因见图1。


2.2.1.1 设备设施因素

设备设施因素主要包括: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器材配备等存在缺陷;船舶状况较差;码头安全设施、消防应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作业条件简陋、设备老化、应急设施不足、擅自改变码头用途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等。


2.2.1.2 作业人员因素

作业人员因素包括:司机驾驶失误;码头前沿解系缆作业人员、码头前沿指挥等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监护错误引起的车辆碰撞;相关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2.2.1.3 不良作业条件

不良作业条件包括:降雨、降雪引起路面湿滑,导致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灯光照度不够、大风大雨等影响作业人员视线;风浪引起船舶停泊不稳;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等。


2.2.1.4 安全监管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未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从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已建立的制度仅停留在纸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根据相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需“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贯彻到企业生产过程中。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完善的安全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危险品码头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保证其可靠实施。相关制度不完善则易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


4)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6)其他管理因素缺陷等。


2.2.2 火灾爆炸事故危险

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条件有2个:一是存在易于发生火灾爆炸的物品或具有可燃性或爆炸性的蒸气-空气混合气体等;二是具有足够的引发能量,例如点火源、高温等。


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主要原因有作业现场吸烟、机动车辆排烟带火、维修作业中的电火花和电弧、雷击、杂散电流、高温热表面、金属碰撞、各种人为破坏、自然灾害、货物自燃、动火作业及静电放电等。此外,还有货物配载未按规范执行、装载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因素。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动火作业是码头、船舶设备设施安装、检修过程中1种常见的作业。违章动火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当对运输危险货物的管道进行焊接维修作业时,若未清洗干净,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静电放电。静电放电是引发危险货物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码头管道结合处、船舶货舱等是静电危害的主要场所。


3)电火花和电弧。船上、码头面设有电气设备设施,例如配电箱、照明灯和电缆等。若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使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设施存在质量缺陷(未采取接零和漏电保护措施),或发生故障(短路、超负荷等),或使用者操作不当,或在码头处乱拉电线,未使用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会产生电弧或者电火花。


4)雷击。雷击是大自然产生的1种强烈放电现象。码头设备设施、船舶的防雷措施不到位,或因管理疏忽导致防雷效果降低,则可能在雷暴天气因雷击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机械火花。金属工具、法兰盘、鞋钉等若与码头面、船甲板发生摩擦或撞击,有可能产生火花。


6)现场吸烟。烟火在“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中列第1位。在码头面、船上禁烟区及附近水面等场所吸烟(包括使用火柴或打火机)是非常危险的,应明令禁止。


7)其他点火源。杂散电流窜入也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不防爆的手机、传呼机、对讲机等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此外,不能完全排除人为纵火等破坏活动的可能。


2.2.3 中毒事故危险

部分危险货物具有毒性,作业人员接触或吸入有毒蒸气、粉尘等会引起中毒。有些危险货物受热或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有些货物接触到特定物质放出有毒气体,作业人员在短时间内吸入大量的高浓度有毒蒸气会引起急性中毒。急性中毒事故通常发生在有毒货物泄漏事故或火灾事故中,因事故现场地面附近常有高浓度的毒气,现场人员若未采取充分防护措施,就可能造成急性中毒。


2.2.4 辐射事故危险

放射性物质大多以有包装的形式运输,其包装设计应具有对放射性物质限制、屏蔽的功能。但在严重的火灾事故中,如果放射性物品包装的限制或屏蔽功能失效或关键的安全防护性能受到影响,将对人体产生极大的危害。


2.2.5 落水淹溺

码头作业人员(指挥手、系缆工等)在指挥作业、船舶解系缆作业、巡视码头作业现场以及上下船舶时,有可能发生落水淹溺事故。在风雨天气、夜间时,应特别注意防止人员摔倒和发生落水淹溺事故。


2.2.6 车辆伤害

除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外,其他危险货物水平运输作业主要采用水平运输车辆。在水平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可能因场地限制、照明不良、车辆故障、司机违章作业、车辆维修保养不良或作业人员站位不当导致避让不及等原因,导致作业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


3 安全对策与措施


3.1 靠泊前相关手续及准备工作

在危险货物滚装车辆上下船前,应向船方及码头作业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危险品运输车合格证(含危险品运输车年审证明)、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车辆驾驶资格证、危险品押运人员资格证、身份证;装卸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及安全防范措施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海事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现场布置隔离网,放置消防器材,检查应急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在危险货物滚装车辆上下船前,码头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召开工前会,对照危险品清单,逐一对各货种的数量、特性、应急防范措施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进行说明及布置;船方与岸方之间确认安全保障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拒绝装载。


3.2 装卸设备设施安全条件及装卸过程控制

3.2.1 周边环境安全条件

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等标准规范,危险品码头应与客运码头、其他货种码头、锚地、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航道边线等之间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车辆接岸设施的通道宽度、接岸设施的纵向坡度、船跳板与接岸设施的搭接长度或接岸设施与船甲板的搭接长度、接岸设施的防滑和警示设施及标志、滚装码头停车场规模、停车场的汽车分组停车数量及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情况等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此外,对于危险品码头,港口配电线路的设计及选材、通信管道的管材、通信电(光)缆的选材、安全防护及个体防护设施的配备、安全标志标牌的设置等也要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2.2 装卸过程控制措施

1)对危险货物车辆的车牌号码、货种、车况及是否配备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目测检查。


2)遵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等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安排船期,避免危险品车辆在港区内长时间停留,划分固定区域为危险品车辆停放区,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3)危险品车辆按规定的顺序上船,控制车速,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在进行危险品车辆运输时,危险品车辆不得在码头停留。


4)装卸时应考虑船舶的浮态和稳性,装卸的货物要左右对称,在装卸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合理进行船舶积载和危险品车辆隔离。


6)对危险货物滚装车辆进行有效绑扎和系固,防止移动、翻倒、相互碰撞等事故发生。


7)在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应对作业设备、安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完善的个体防护用品,例如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8)在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24 h,应制定作业计划,危险货物作业负责人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提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等,交待应注意的安全问题,特别要注意工人交接班时的安全,并应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9)在码头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避免暴晒,遇大风、雷雨天气时停止作业。


3.2.3 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明确企业应执行的标准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知识、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等。


3)建立《危险货物车辆积载、系固方案及要求》《危险货物滚装船靠离泊、装卸船作业巡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等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及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同时应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的要求,配备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6)加强对港区内各种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允许无关车辆挤占消防车道;加强港区内行驶车辆的限速管理;加强出入港区车辆检查力度,手续、证件不全的,一律不允许靠近危险货物装卸区域,以免发生意外。


7)尽量避免在高温、大风、暴雨、夜间等不良作业条件下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8)在危险货物作业期间,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管,尤其是火源管理,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进入码头前沿危险货物作业区域。


9)对进入码头的外来人员应切实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和管理力度,并对外来人员加强巡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前沿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域。


10)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11)应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域内设置较为醒目的交通行车标志,规定行车路线,特别是应加强夜间行车管理。


1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要同时布置安全措施,交待应注意的安全问题,特别要注意工人交接班时的安全。


4 结语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主管部门而言,是管理的盲点,也是管理的难点。因此,建立健全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落实危险货物滚装专用码头的各项安全对策与措施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