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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寺河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3-05-10 14:56:27

寺河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实现矿井本质安全,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操作行为,强化全员“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一)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未按规定执行边探边掘措施导致突出煤层层位失控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未按规定探测”是指:掘进工作面根据前期地质探测资料到达最小法距要求预定探测地点未进行探测、滞后预计位置进行探测的。

(二)无计划揭露陷落柱、断层等构造

说明:本条款中“无计划揭露”指:①作业队组现场发现煤层角度发生急剧变化、煤层结构突然紊乱,煤体突然破碎、软煤增多、煤层裂隙发育增多等现象汇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②现有的钻孔资料有问题而未分析到位、未下达预报造成的;③提前预报但相关单位未按照措施执行造成的。

(三)巷道(联络横川)无计划贯通的。说明:本条款中的“无计划贯通”是指:①掘进巷道无计划与被贯通巷道贯通;②无计划与周边小煤窑、我矿采空区以及空巷贯通的;③需编制贯通措施而未编制贯通措施贯通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井下烧焊作业或煤山、有煤流的地点、抽采管路附近20米范围内无专项措施烧焊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未按要求进行井下烧焊作业”是指:①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安全措施的;②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③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的;④未履行烧焊报告审批程序;⑤烧焊措施过期继续进行烧焊的。

(五)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未停止作业的。

说明:透水征兆指《煤矿安全规程》中第288条规定,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采掘。

(六)采掘工作面临近积水区、导水构造区、探水线未制定专门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

说明:采掘工作面临近积水区、导水构造区、探水线等水害威胁区域(指《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规定的9种情况),未制定专门探放水设计、措施擅自组织探放水施工的;未按措施要求实施的;措施未实施到位组织采掘活动的;措施实施完毕未出具总工程师签字的结果报告组织采掘活动的。

(七)采掘工作面无探放水准掘单或防治水安全确认单,盲目进行采掘活动的。

说明: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之前,地测科(防治水办公室)必须根据已有各类钻孔覆盖情况及探放水钻孔施工情况经过水害综合分析下达探放水准掘单或防治水安全确认单,各队组在采掘前必须领取或确认。

(八)巷道失修、变形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安全强行组织生产的。

说明:本条款中“巷道失修、变形严重”是指巷道因受动压影响造成净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2/3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一)瓦检员、防突员、抽放打钻人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施工钻孔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

(二)故意破坏通风、抽采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的;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三)违章放炮作业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违章放炮作业”是指:①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违章处理瞎炮、残爆或未处理瞎炮、残爆进行其它作业;②放炮未按规定停电的。

(四)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及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五)不执行安监工、瓦检工指令处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挂有停电牌的设备,未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规定,强行摘牌送电的责任人;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责任人;防爆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责任人;进入刮板输送机机道、皮带机皮带上方或进入皮带机、刮板机等转动部位进行检查检修等作业未可靠闭锁两个有效闭锁键的责任人。

说明:

1)本条款中的“强行摘牌送电”是指未确认检修工作完毕人员已撤离检修现场就送电或未执行摘挂牌制度约时送电的责任人;

2)“严重失爆”是指:①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②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包机人);③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④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3)“带电检修”是指检修未停上级电源,或虽然停电但未执行停电挂牌等相关规定的。

4)“闭锁两个有效闭锁键”是指闭锁以后必须进行开停试验,确认闭锁起作用,否则必须执行检修停电源开关并闭锁闭锁杆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停电牌的规定。

(七)违反辅助运输 “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在车辆运行过程中扒、蹬、跳车的。

(八)持假证入井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假证”是指:①责任单位为职工的;②职工为了躲避违章等自己的或使用他人无效证件的;③经核查为非寺河矿及其以上有培训资质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件。

(九) 井下发生偷盗行为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偷盗行为”是指未经任何许可使用或侵占其它单位材料、物品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安排职工窃取其它单位材料、设备等物品的;②个人私自使用其它单位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③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

 (十)井下发生打架行为的。

说明:本条款中的“打架”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发生打人事件的,即被打的一方未动手、未还手的;②发生打架事件的,即双方都动手的;③发生群体打架事件的。

三、考核

触犯以上条款属于管理责任的,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属于职工个人违章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外施工单位人员予以辞退),同时株连相关人员的责任,最终的处理意见以事故分析结果为准。


广大职工请认真学习以上安全红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