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南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规定
(机电运输部分)
第231条 入井电缆头未进行包裹,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32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接地保护,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33条 电气作业时必须用导线进行放电,必须执行“三人联锁” 必须本人签字,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检修作业结束后,停电牌不及时摘掉,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34条 各类绞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钻机、水泵等电气设备停止作业后,司机离岗前必须将开关置于停电位置并进行机械闭锁,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235条 各工种作业未按规定携带本工种用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36条 井下车辆交接管理,按照晓南矿车辆交接管理规定执行。车辆交接记录不清或记录保存不完整的无法做为追查凭证的单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第237条 车工、铣工、钻工、刨工在切削作业时,必须佩带眼镜、帽子,不准戴手套,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38条 烘炉工在下班前必须将炉内炭火熄灭,确认锻件冷却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岗,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39条 砂轮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人员严禁位于砂轮旋转方向前方,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40条 各种机动车辆司机严禁将车让给别人驾驶,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241条 严禁用各种吊车吊运人员,对检查吊车或绳索,必须用吊车乘人时,要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吊车司机各50元。
第242条 使用矿灯要严格执行《矿灯使用管理规定》,对违犯者罚款100元,如造成矿灯报废者包赔原值。
第243条 普通禁烟区域严禁吸烟,发现吸烟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易燃易爆地点吸烟,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44条 严禁无措施从高层建筑物内向外扔物件,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45条 地面列车在牵引装车时,人员在车辆或钢丝绳运行区间穿越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46条 地面小叉车运送超长、超宽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要对所运送的物料捆绑牢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47条 地面叉车支顶矿车,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48条 地面使用叉车或手推车运送容易滑落的物件不进行捆绑,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49条 翻斗车车箱上面、铲车驾驶室外、车斗内不许乘坐人员,违者罚司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