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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沸腾了!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价格突破新高,这些损失谁来弥补?

2023-05-10 14:56:27

  ID:JZSQ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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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砂子、水泥、混凝土价格进入“打劫模式”。新高不断,高潮迭起价格一次又一次的突破我们的心理“防线”,直奔巅峰而去。

水泥情况——多省停限产


为实现水泥行业“十三五”期间的去产能、调结构、稳增长、增效益的目标任务,2017年中国水泥协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颁布实施了《水泥行业去产能2020行动计划》。计划中明确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重点是去熟料产能。去产能必须与遏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打击无证生产产能、停止生产32.5强度等级水泥等措施齐头并进。去产能目标和目的是提升行业总体水平,优化结构,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能利用率。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仍有水泥企业3465家,其中从熟料到水泥生产完整的企业1234家,纯熟料生产企业46家,水泥粉磨站企业2173家,水泥配置站企业12家。全国实际熟料产能20.2亿吨,水泥产能38.30亿吨。

2018年,全国范围内完成压减熟料产能13580万吨,关闭水泥粉磨站企业210家。

2018~2020年各省区熟料去产能目标参考值及节能减排量估算值(万吨)

此外,据了解,近两个月以来江苏、山西、山东、唐山、重庆等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停限产通知。

全国各地采取停限产措施m导致水泥严重缺货,水泥、混凝土等价格上涨:

商混企业纷纷发布再一次的涨价函,从8月1日开始价格再次上调,广州某区域混凝土价格已经突破600元/方大关,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混凝土协会十四家企业集体发布商品混凝土调价通知,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执行640元/立方,直逼700元/方,这简直就是天价啊。

“已经不是涨多少价的问题了,而是有没有水泥卖的问题了”一位商混负责人说,现在买水泥,得提前一个月预付款,即使如此,水泥厂家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证随时发货,需要按厂家的调度发货。

数据显示, 2018年1到5月水泥行业累计利润为514.91亿元,同比增长163.86%,处于历史同期最高水平。上半年全国平均水泥价格达419元/吨,同比上涨79元/吨。

砂石料情况——排队都买不到


珠三角地区

来自于砂石协会的消息称,珠三角地区的搅拌站因缺砂少石多处于停产断供状态,即使有砂也处于价格高位,砂石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绝大多数砼企已无力现金垫资买砂供料,不得不对砼价进行调整。

部分区域搅拌站自8月1日起,C25混凝土质保价上调至520元/方。目前,珠三角的砂荒已经蔓延至周边地区,引发周边区域的价格暴涨。

南昌市

南昌市砂石市场供应出现了严重短缺现象,有的地方和区域甚至出现无砂可供局面。为最大可能缓解群众用砂矛盾,有效有序保障当前形势下的群众用砂,经南昌市采砂办研究决定,对加强当前群众用砂管理的临时紧急性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即日起,立即停止对非工程和搅拌站用户的砂石供应,具体界定以赣昌公司购销合同为准。

二、农村居民建房用砂(每户不超过150吨),需提供本人姓名、地址、建房审批文件以及委托运砂车辆号牌、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并提前24小时向赣昌公司预约订购,赣昌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确保就近供应。

三、居民15吨以内的零星装修用砂,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直接前往砂场购砂或由南昌市平价砂石配送中心保障(88397777)。

四、严厉打击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一经发现按非法采砂论处。

南昌:砂石紧缺,引全民排队批砂,转手即赚!

西安市

多数砂石基地陆续停产,砂石紧缺

平常毫不起眼的砂石,如今成为了西安市场上的紧俏货。随着环保治理的不断深入,受制于环保政策的影响,省内的多数砂石基地陆续停产,各搅拌站出现严重的砂石紧缺情况。

西安某公司董事长对此感受颇深:“受各方因素的影响,目前混凝土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砂石原材料供应紧缺,导致企业只能从外省运输购买,运输成本高,砂石质量难以保证。”其实,关于行业砂石的供应问题,陕西省连续下发了相关文件,但执行和落实较为缓慢,并未有效解决供应问题。

郑州市

河砂暴涨至170元/吨

2018年6月10日以来,河南地区实施河道全面禁采行动,砂、石供应紧张,价格普遍上涨。郑州市郑东新区建筑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原材料一直处于买不到的局面,且涨幅特别高。有建筑承包商担心别的地市将原材料垄断或是一刀切,,河南省环保厅对郑东新区砂石市场情况展开调查核实。

调查显示,郑东新区目前有工地460个,搅拌站24个,目前的河砂价格170元/吨、石子120元/吨。由于河南省河道全面禁采、矿山实行综合整治,本地无法生产河砂,石子供应量也大幅下降,砂石等建筑用料需从外地输入,导致砂石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导致涨价的根源——环保治理


从上面每个地方的发文中可以看出,导致此轮水泥、砂石料等价格疯狂上涨的原因为——环保治理。

重点要提醒大家的是,国家环保要求日益提高,各省市环保压力可谓是逐日剧增,纷纷出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作为环保治理重要监控对象——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都将会受到影响,所以需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环保部为攻坚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高排放产业限制区域不再仅仅限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一市三省、汾渭平原等区域也将纳入,涉及80个城市。

图3

夏天高温多雨季节过去了,许多单位都抓住这个秋天,在冬季施工来临之前,加快施工进度,这几个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是个黄金季节。集中开工的,主体施工的项目特别多,所以建材的用量也比较大,这也是造成供不应求,价格大涨的重要原因。

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干工程的都知道,水泥、砂石料等都是工程材料里用量的大头,占到了施工材料总量的百分之五六十。并且像这些大宗材料基本上都是赊账的,而现在的情况就像上面提到的很多地方一样,你得拿着现金还要去排队,且还不一定能有,这和以往可是天壤之别啊。

不管是原材料供应不上,还是需要现金排队购买,除了会导致工地停工外,还会大大增加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成本,让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如何应对涨价风波——风险共担


面对建筑原材料价格持续走高的现象,多省根据以往曾出现过的情况及地域特征,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风险共担。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北京工人找活点击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工人找活点击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工程停建应对与结算、清欠全面筹划专题培训班, 2018年08月22-24日(22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正文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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