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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05-10 14:56:27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以进一步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预防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通过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六类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矿山整顿升级,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2017年底前实现:

      1.全部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

      2.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大面积连片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并取得初步成效。

      3.、第二批)要求,及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

三、整治范围

      覆盖省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包括生产、停产、在建和停建的矿山企业。

四、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重点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三违”行为。

      3.重点整治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未掌握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并按照风险等级开展以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消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为主要方式的综合治理;未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未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并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是否还有“头顶库”病库存在。

      2.未清楚掌握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未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地下矿山企业是否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未制定采空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制度、任务、责任、措施、时限等;

      3.未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资金用于采空区和“头顶库”的整治。

      (三)六类事故隐患

      1.防中毒窒息事故。

      (1)未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2)井下主要通道安全标志、避灾路线未标示明确。

      (3)未建立通风管理机构和配备测风、测尘等专职通风技术人员。

      (4)矿井未安装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5)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6)所有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未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7)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未能实现反风,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2.防火灾事故。

      (1)井下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2)井下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

      (3)井下油品未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

      (4)井下消防设施未完善。

      (5)未制定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6)未落实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消防安全措施。

      3、防透水事故。

      (1)未清楚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露天采坑、老采空区等详细情况。

      (2)未按要求绘制矿区水文地质图。

      (3)未按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未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未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5)相邻矿井井下是否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6)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4.防坠罐跑车事故。

      (1)矿井主要提升设备,是否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2)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未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

      (3)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4)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未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6)各项防坠罐跑车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5.防冒顶片帮事故。

      (1)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未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3)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4)处理浮石时,未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同一采场是否存在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情况。

      (5)未严格落实遇险撤人等各项管理制度。

      (6)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地压检测系统。

      (7)未按照设计开采并及时处理采空区,矿房、矿柱参数不符合要求。

      6.防范边坡坍塌事故。

      (1)露天矿山未严格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和分层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存在“一面墙”开采,未确保道路上山。

      (3)未制定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4)未对工作边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及时进行处理。

      (5)未加强边坡的监测监控,未按规定对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6)大型终了边坡、高陡边坡、采场入口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2016]16号)要求,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制度,。

      2.,开展监督检查。

      3.停产停建矿山未做到所有不封闭井口均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未安排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4.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未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未按规定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未予以严肃查处。

      6.未按规定开展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对查出不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推动矿山整顿升级

      1.未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2.未依法关闭淘汰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引导其关闭退出。

      3.未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4.未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5.、第二批)要求,及时更换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5月)

      各地市要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方案要针对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突出整治重点任务,明确目标和责任,细化分工和措施,明确整治机构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检查整改方案。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工艺设备、“三违”现象、尾矿库“头顶库”、采空区综合治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并按照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实施整改。。

      2.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市、,特别是对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尾矿库“头顶库”整治、采空区综合治理、矿山防范六类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以及高陡边坡、排土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全面、系统排查安全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安监要加强协调联动、、、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认真梳理和全面掌握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整治。要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展开采空区综合治理。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加大对非煤矿山的整顿治理,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1.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行动,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

      2.要对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归纳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建立完善防治制度和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家和省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作出的重要部署,是防范矿山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省内外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分级负责的原则,与2017年非煤矿山重点任务、,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开展督查检查,。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严密监控已关停矿山,做到关实关住。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及时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要督促企业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屡次违法、,要综合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有效手段,从重从严予以打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渠道,收集违法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公布查办结果,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于每季度末(6月25日、,。

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