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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 处罚规定》、《寺河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罚办法》的通知

2023-05-10 14:56:27

矿属各单位、各驻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现对原有《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寺河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予以下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

            《寺河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罚办法》

                                 



中国共产党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晋城煤业集团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区内部治安防范,强化单位区域自治责任,保障国家、集体、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巩固矿区治安稳定的良好局面,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发生在寺河矿区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由派出所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矿保卫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通知,送交相关部门执行;尚不构成案件的,由矿保卫科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矿区内违反《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或单位。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各驻矿单位、外包队组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完善治安稳定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和所属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防范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五条:各单位治保组织负责所属区域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没有成立治保会的单位,应成立治保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矿保卫科对全矿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应及时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隐患存在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对被行政拘留或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处罚,执行《晋煤集团员工奖惩条例》和《寺河矿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法律法规。


第二章    处   罚

第九条:个人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分类及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罚责任者2000-3000元,扣除当事人被处罚当月的各项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1、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责任者;

2、其它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治安隐患不整改的或在重大治安隐患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拒绝签字的;

4、对隐患不整改造成案件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罚责任者1000-2000元、扣除当事人被处罚当月的各项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1、单位发生一般刑事案件的主要责任者;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少量火药、等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私拿、转借的主要责任者;

3、非法侵占矿用物资在10000元以下的。

4、一般治安隐患不整改的或在一般治安隐患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拒绝签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罚责任者800-1000元、扣除当事人被处罚当月的各项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1、酒后滋事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的;

3、参与赌博、吸毒、;

4、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5、利用电话、电脑等手段攻击、侮辱他人,制造不稳定因素的;

6、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违法犯罪案件的;

7、打架斗殴的主要责任者;

8、私自将公共财物运出矿区的主要责任者;

9、盗窃、索要、强占少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10、在要害部位及重点防火部位寻衅滋事的;

11、违反矿区管理规定,破坏、污染矿区生态环境情节恶劣的;

12、其他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造成影响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罚责任者500--800元、当事人扣除被处罚当月的各项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1、各类案件、事故的次要责任者;

2、酒后滋事的次要责任者,组织酒场人员及参与喝酒者;

3、打架斗殴的次要责任者;

4、侮辱、殴打、谩骂他人未造成后果的;

5、无理取闹、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6、不按规定运输、回收、上交入库物资的;

7、雇佣外包工、临时工或外来暂住人员,;

8、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责任者;

9、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五管、要害部位,未造成后果的;

10、盗窃、损毁少量公私财物的;

11、在要害部位吸烟不听劝阻的;

12、宾馆等特行管理人员违反特行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13、未经许可私自出租房屋、宿舍、地下室的;

14、破坏、污染矿区生态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单位管理不善的责任分类与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单位正职2000--3000元,同时罚责任单位2000--3000元,被处罚单位本年度不得评模,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1、单位发生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盗窃案件及影响较大的案事件的;

2、;

3、;

4、单位有两人以上犯罪或五人以上违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单位正职1000--2000元,同时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1、单位发生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盗窃案件的;

2、单位有一人犯罪或两以上五人以下违法的;

3、单位职工因矛盾激化酿成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单位正职500--1000元,同时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1、单位有一人违法被拘留的;

2、单位职工酒后闹事、无事生非、打架斗殴的;

3、单位职工参与赌博、;

4、单位职工参与的;

5、单位职工无理取闹,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6、治安隐患不按期整改或拒绝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的;

7、单位有其他管理不善行为的。

(四)上述处罚在特殊时期或造成极恶劣影响时,加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力度。

(五)单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加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力度。


第三章     处罚与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理、损失赔偿,由矿保卫科负责执行;对被行政拘留或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的处罚,由人劳科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三条:对相关责任的行政处分,由矿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单位或职工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赔偿损失的,应在接到处理意见后三日内日按规定交纳,数额较大时可分期交纳,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临时工或委托经营单位职工的处罚,由保卫科开具罚款通知单,从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内扣除。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由保卫科开具罚款通知单交人劳科或财务科扣除。

第十六条: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保卫科将依照精神文明考核和和谐寺河星级达标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寺河矿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晋煤集团寺河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寺河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消防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寺河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寺河矿地面各单位(包括得一工贸有限公司)和在矿区范围内居住或施工外包队组、驻矿单位,法律法规及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矿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出租方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七条  居委会为我矿家属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或措施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基建部门负责全矿基建工程的消防报审工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基建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在矿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法规,督促隐患存在单位整改隐患,做好职工群众的消防宣传工作,负责全矿灭火器的维修工作;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配合基建部门完成新改扩建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报审工作,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工办负责按照要求对建筑工程和矿区整体消防设施的设计和修整工作;地面运行工区负责矿区内的消防供水和室外消防管网及其消火栓等设施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供应科负责对消防产品的计划、质量把关工作;职教中心负责按照需求,组织对全矿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和新入矿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矿属各单位、各驻矿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标识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    基层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驻矿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驻矿单位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消防安全责任人调整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对于矿对科队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驻矿单位要按时上报各类消防报表及工作总结和按时参加消防例会(每月20日前上报消防工作月报表,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上报消防疏散演练情况及总结,上报消防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1、实行重点防火部位每日巡查制度,填写每日巡查记录,记载每日巡查时间、部位、内容、存在隐患和隐患整改等情况;

2、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3、制定12种消防安全制度和适应本部位、本岗位安全生产需要的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能全面反映本部位、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应附有必要的图表。

5、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至个人。

第十七条  队伍管理

各基层单位、驻矿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志愿消防队(队员人数应确保在岗人数为本单位总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消防检查

1、各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检查不得少于2次,并有记录;

2、,特殊季节和节日要适时组织,如冬春两季、五一、国庆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等;

3、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验收、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工程报审范围

1、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2、各类单层和多层建筑

(1)超过七层的单元式建筑;

(2)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或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3)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4)展览馆、商店、门诊楼、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5)影剧院、俱乐部、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夜总会、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6)厂房、库房、科研楼、商场(包括封闭式集贸市场)、宾馆(招待所)等;

(7)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高度为建筑物是外地面至建筑物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

(8)井下消防设施及配套工程;

(9)其它另有要求的工程。

3、室内装修工程

(1)使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包括本数)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会场和娱乐场所;

(2)大中型计算机房、图书馆(室)、档案馆(室)、展览馆(室)和安装精密仪器仪表、重要设备等场所;

4、区域性的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布局。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管理

1、新改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由基建部门(或主管单位)牵头,;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2、新改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部门(或主管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等资料,基建部门(或主管单位)牵头,,,经验收下发验收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3、,不得擅自改变、变更已核准的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用途;

4、必须使用取得国家承认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安装队伍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安装调试、检测和保养;

5、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装修材料和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矿区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划分

1、地面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2、井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由通风科牵头进行划分;

3、公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4、供应科负责全矿消防设施的器材的购置和供应;

5、,并负责对新购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质量验收,对失效的灭火器组织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地面运行工区负责室外地下消火栓、消防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及标识牌的管理:

7、在建和未移交的工程所涉及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基建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管理。


第六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宣传教育培训

1、职教中心每年应组织对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各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和志愿消防队的消防知识培训由各单位组织,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可累计);


第七章    火灾事故及其消防隐患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的查处

1、,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2、本规定对火灾事故的分类为矿区内部自行定义,是指在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不大的情况下的分类,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火灾:损失在1000元(包括本数)以下的火灾;

二级火灾: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包括本数)以下的火灾;

三级火灾:损失在10000以上,尚不构成案件的火灾。

3、处罚:

凡发生火灾或火情的单位及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一级火灾或火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分别处以500--1000元和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同时对是领导干部的,交由矿有关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2)二级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分别处以1500--2000元和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给予1500—2500元的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提请矿领导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3)三级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成别处以2000--3000元和2500--3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给予1500—2500元的处罚.

特大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负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分别处以2500元和3500元的经济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提请矿领导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如触犯法律,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上述处罚在特殊时期或造成恶劣影响时将加重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四条  消防隐患的查处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施工或使用,并处以罚款2000元;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对新改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对新改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竣工验收的,擅自投入使用或移交的;

一条重大消防隐患到期不整改的。

2、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每条罚款800元;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未按规定组建消防组织和志愿消防队的;

未按照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重点防火部位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巡查规定的;

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失效的;

无消防通道或擅自堵塞、占用、上锁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的;

拒绝消防检查或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拒绝签字的;

擅自圈占、埋压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尚不够成违法的行为;

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的;

无证明火作业的;

3、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每条罚款500元;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的;

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用于非消防作业的;

违章停用消防供水的,改变或停止消防供电的;

一般消防隐患到期不整改的;

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选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

4、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每条罚款200元;对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

要害场所和禁火区内有烟头;

管理制度未上墙;

消防值班人员脱岗、睡觉,未造成事故的;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设备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的;

未经审批,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电热器具;

施工现场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未按时完成消防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寺河矿防火委员会。

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罚办法


为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为给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祥和、文明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订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构建和谐寺河为工作目标,以改善矿容矿貌和交通秩序为出发点,以整治机动车辆在矿区内不按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问题为工作内容,建立规范有序的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提升矿区综合环境整体水平,为开展创建和谐寺河星级达标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车辆行驶秩序:

1、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行驶速度按《寺河矿交通秩序内部处罚办法》中规定的速度行驶,交安办负责在设立醒目的限速标志和各类警示标志,加强对矿公车和私家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在矿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路面行驶标线、路边标志牌行驶。

3、出租车辆不得驶入矿区(特殊情况除外,如接送病人等),在出矿区时必须接受门岗的检查。

4、营运车辆、载货车辆由东、西两门出入,不得由南门出入;矿各单位使用的无牌车辆、特殊载货车辆,经寺河派出所所长审查,门岗检查后可由南门出入。

5、严格控制进入矿区的上站煤车辆数量,上站煤车辆只允许从东、西两岗出入,沿寺河矿中心大道行驶。上站煤车辆从东岗进入矿区后沿寺河矿中心大道必须靠右行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空车不得在矿区内停留。

6、拉料车辆,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由东门出入;在特殊情况下,经寺河派出所所长审查签字后可由南门出入。

7、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在矿区内行驶、停放不受行驶速度和路线的限制,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停放。

8、遇到修路、建设施工、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造成道路不畅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照交安办指定的路线行驶。

9、凡在矿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必须严格服从矿交安办工作人员的管理。出入矿区,要自觉接受门岗人员的检查,凡不服从交安办工作人员及门岗人员管理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100---200元处罚。

三、车辆停放秩序

1、机动车辆专用停车点:

摩托车专用停车点:调度楼后、旧宾馆正门口;

汽车停车点:室内停车场、得一综合楼、高层公寓楼前为固定停车点;调度楼东侧、旧宾馆等划有停车位的场所为临时停车点,在接到矿组织召开大型活动通知后,由交安办根据需要在出入口树立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办公楼前所有车位为来矿办事车辆专用,调度楼前黄线所划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严禁任何车辆占用该停车位。

2、车辆在停放时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停入停车位线内,车头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3、矿小车队、得一公司运输分公司院内的机动车停放必须停放在停车线内,做到整齐划一,停放秩序实行自主管理。洗煤厂、得一公司、运输公司的车辆不得在寺河中心大道上停放,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交安办负责监督检查。

4、工会楼前严禁停放机动车辆和自行车。

5、我矿办公区实行凭证进车,凡属我矿符合规定的职工将由交安办制作通行证,凭证驶入矿区,在停车点停放。

6、凡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区域外一律不得停放机动车辆。

7、公车在下班后必须入库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8、来矿办事车辆(不包括驻矿单位、外包队组),接待单位负有告知其寺河矿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监督其遵守规定的义务;外来车辆必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如不听劝告随意停放的车辆,由交安办给予处罚,并株连接待单位单位精神文明考核分1至2分。

四、考核

1.进入矿区的职工私家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按规定处罚,车辆凭《通行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矿区停放;
2.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劝说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
      a.未按规定对位停车;
      b.一位停二车、一车占二位、停放位置不整齐的;
      c.超出停车线外,随意停车,影响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e.未张贴通行证;
      f.车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车;
      g.停车场入口或通道停车;
      h.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
      i.占用专用停车位的;

     J. 超速行车;

     K. 其它违反本方案的行为。

凡违规的车辆,,劝说后仍违规者处罚金人民币200元,并扣除所在单位或支部精神文明分1-2分,株连单位正职200元之处罚。  

五、车辆行驶、停放、不得碾压下水沟和电缆盖板,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压坏盖板照价赔偿。

六、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靠右行驶,矿区内禁止鸣气喇叭,各种机动车辆严格按以下速度行驶。(见表)

车型

行驶区段

控制速度

摩托车

工业区

25km/h

生活区

20km/h

农用车

工业区

30km/h

生活区

20km/h

轿车、工具车

工业区

40km/h

生活区

30km/h

大货车

工业区

30km/h

生活区

25km/h

注:(在遇有限速标志的地方,属事故易发生路段,各类机动车在该路段须按标志规定行驶)。

发生超速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150元,依次类推。如有职工当场拦截情况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停工处罚。

七、无证人员及非在岗驾驶员在任何时候严禁驾驶本矿车辆,否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交安办在进行检查、路查中发现有无证人员驾驶本矿车辆的,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对随意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车辆所在单位的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2、凡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负责全部的经济损失。肇事人不属本矿职工或无法追究损失赔偿的,由其单位领导承担赔偿责任。

3、凡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除上述赔偿外,对该车驾驶员给予下岗处分,属聘用的干部,一律解聘,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八、非在岗驾驶员任何情况不准驾驶本矿车辆。

九、交安办在路查中,发现有酒后驾驶摩托车、严重超速、超载驾驶摩托车的,将有交警部门处理。

十、各单位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上路行驶车辆以年度检验合格为准。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准的车辆,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得上路或在矿区内行驶,交安办要不定期对矿有机动车或在矿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各有车单位在日常车辆维护中产生的废棉纱、废机油等废物不得随意乱扔或将其倾倒。废油棉纱要单独存放,不准与其他垃圾物混放,并按矿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废机油要进行收集回收(零散单位也可自行协商,共设一个收集点),并本着“再利用和污染最小”的原则,对其进行妥善处置。

十二、矿各有车单位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必须先抢救伤员(标明位置)并报矿交安办,,对有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经交安办在检查中查证属实的除追究有车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矿上年终评比资格。

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矿交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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